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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作者:潘学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17 16:42 浏览量:2378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6574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XX村,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男,193710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XXXXXX村,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男,19503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女,19826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20111031日,XXX区人民法院(2011) 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1) 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      被上诉人的排水纠纷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引起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的宅基地原来是一个大园,兄弟分家后划归被上诉人三家使用。该地西边原来有一个荒塘,每逢雨天荒塘积水满后,水从塘口流出都是流出水沟后往北的村大路水沟向东排水的,并没有流向上诉人家的田地,自古以来该地的排水都如此的,被上诉人的排水并没有与上诉人有关。直到被上诉人XXX1978年在该地起房子居住,他家的排水问题也是这样解决的,与上诉人无关。而另外其他二被上诉人并没有在此地起房子,不存在他们的排水问题。

1995年被上诉人为了扩大开荒,不顾村民反对擅自将用于村里排水的荒塘填平并起围墙围起来,因此造成村民排水问题引起村民意见很大。就在起围墙时也没有与上诉人商量擅自向上诉人家方向开有排水口,而上诉人早在1978年就已起好泥瓦房,从被上诉人围墙的排水口流出的水将会危及泥瓦房的安全,因此,上诉人极力反对被上诉人向自家方向排水。而且,被上诉人起围墙时,主要排水也不是向上诉人家方向排水,仍然是向北往村大路方向排向水沟的。只是在2008年冬,村里修路时将大路加宽加高才堵住了被上诉人的排水沟,但村里已经给被上诉人留有空地用于被上诉人挖沟排水,因村里资金困难,没有及时帮被上诉人挖沟排水,只是答应被上诉人到来年再解决,被上诉人还因此向村委、兴宾区公路局等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排水问题,在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才将纠纷迁移向上诉人,而上诉人在这问题上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本案纠纷的引起是被上诉人的过错擅自填平荒塘及村里修路而引起的,一审认定是上诉人引起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支持。

本案纠纷中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尊重历史和习惯的是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不顾村民反对擅自将村里用于解决排水问题的荒塘填平并起围墙造成的,加上村里修路将路加宽加高没有为被上诉人解决排水问题而引起本案纠纷。上诉人起泥瓦房在先(1978年),被上诉人起围墙在后(1995年),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家方向排水,一旦遇大雨季节势必危及上诉人泥瓦房的安全,因此,上诉人极力反对被上诉人往自家方向排水。

本案纠纷的过错是被上诉人和村里修路引起,依法应当由村里为被上诉人解决排水问题,村里已经在北面为被上诉人留有用于挖沟排水的空地,是被上诉人不愿意自己出钱挖沟,从而引起本案纠纷案。所以,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纠纷的引起是被上诉人的过错和村里修路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潘学平

                       

二审法院法官经实地考察后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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